标本兼治,重在源头
近年来,部分民间借贷的放贷人为转嫁风险、持续获取超额收益并规避合法性审查,滋生出多种“套路化”放贷行为,而以“借贷”之名,引发的诈骗、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也随之增多,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已形成“套路贷”新型犯罪。
“‘套路贷’犯罪需要标本兼治,重在源头。依法开展打击涉‘套路贷’犯罪,需要不断健全社会综合治理体系,各部门间开展联合治理,对于严厉打击涉恶势力犯罪尤其重要意义。”应荣辉称,法院将明确甄别原则、加强民事诉讼证据审查、建立移送前刑事审核机制。
对审理中出现的伪造、变造借款合同、虚构银行流水等扰乱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法院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查证构成虚假诉讼的,移送公安、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针对在民事诉讼中发现可能涉嫌虚假诉讼、非法拘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转贷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随即固定证据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刑事审判庭进行证据初审,经审核认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将涉及犯罪的案件及时依职权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
同时,应荣辉认为,要强化协同治理,加强管控与监督。由政府部门设立专门的民间借贷监管机构,监测民间借贷资金投向、利率水平、借贷期限、抵押或担保形式、借款人信用情况等。依托信息系统,对未依规向监管部门报审、利率不符合规定以及脱离系统监管等行为,列入信用提示名单;对恶意或者变相抽逃注册资金,从事高利放贷或暴力催收贷款等行为,直接列入警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