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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004版:当街井巷

  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因重大工程建设确需迁移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迁移国家重要水文测站的,应当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批准决定前,省水文机构应当对迁建测站的地点、位置、监测环境、对比监测要求、应急监测措施等情况进行论证并提出意见。


温岭日报 当街井巷 a0004 2019-01-14 温岭日报2019-01-1400015;温岭日报2019-01-1400017;温岭日报2019-01-1400013;温岭日报2019-01-1400016 2 2019年01月14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