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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一般按照下列标准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在保护范围边界设立保护标志:
(一)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范围:国家基本水文测站沿河纵向监测断面上下游各不少于五百米;专用水文测站沿河纵向监测断面上下游各不少于三百米;沿河横向监测断面以两岸水文监测设施构筑物外二十米为边界,或者根据河道管理范围确定。
(二)降水、蒸发等观测场周围环境保护范围:观测场所以外周围三十米。
(三)河口沿海水位站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范围:监测设施以外水域一百五十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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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一般按照下列标准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在保护范围边界设立保护标志:
(一)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范围:国家基本水文测站沿河纵向监测断面上下游各不少于五百米;专用水文测站沿河纵向监测断面上下游各不少于三百米;沿河横向监测断面以两岸水文监测设施构筑物外二十米为边界,或者根据河道管理范围确定。
(二)降水、蒸发等观测场周围环境保护范围:观测场所以外周围三十米。
(三)河口沿海水位站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范围:监测设施以外水域一百五十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