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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002版:城事

赠品造成身体损害

网店赔了500元

  本报讯(通讯员赵东旭)“我使用了网店赠送的指甲油没几天,就出现了手指浮肿过敏的情况,单单去医院治疗就花费了五六百元。”近日,索女士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原来,位于城北街道的一家网店为了提高女鞋的销量,对其中一款女鞋进行促销,每位购买该款女鞋的顾客都可获赠一瓶指甲油。索女士也购买了该款女鞋并获得了网店赠送的指甲油。然而,用后没几天,手上就出现了浮肿等过敏情况,索女士觉得是赠品指甲油的质量问题,要求该网店赔偿医疗费用。

  网店经营者回应,这款指甲油是在市场上购买,免费赠送给顾客使用的,并没有额外收取费用,另外网店之前也确实不知道该款指甲油有质量问题,愿意适当给予索女士补偿。

  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赠品或者免费服务,应当符合质量要求;赠品或者免费服务的质量存在瑕疵的,应当向消费者事先说明。”因此,网店提供的指甲油也应当符合质量要求,对赠品造成的顾客身体伤害,网店同样应该负责。

  最终,在市场监管工作人员的调解下,网店同意补偿索女士500元医药费。该网店表示,今后搞活动将更换赠品,不再赠送这款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指甲油。


温岭日报 城事 a0002 网店赔了500元 2018-12-04 温岭日报2018-12-0400013 2 2018年12月04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