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公告
当事人:温岭市神驰燃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文琴,住所为温岭市石塘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1081726583946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当事人未建成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擅自于2008年1月份开始在温岭市石塘工业区从事铸铁件生产。以上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版)第十六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于2016年12月12日停止生产至今,本局不再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生产的处罚,依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版)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柒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因当事人已停止生产,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现将本告知书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如果要求听证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三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本局提出听证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本局提出陈述或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局地址:温岭市太平街道东门北路227号 邮政编码317500
本局联系人:温岭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科 电话:81621653
2018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