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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赔偿 |
儿子饮酒过量死亡,母亲将同桌的老乡都告了
谁该为逝去的生命买单?
本报记者 赵云 通讯员 应昌波
去年正月还没过完,王女士就接到了噩耗:儿子小李没了。
王女士是四川人,拉扯着三个孩子长大。两个儿子在温岭打工,眼看着日子好起来了,没想到意外突然降临。
小李是酒精中毒死亡。当时,他和几个老乡聚餐,喝了不少酒。睡了一觉,人就没了。
中年丧子,这对王女士来说,是永远的痛。她不甘心啊,于是,将几个老乡都告上了法庭。
23岁小伙酒精中毒死亡
不久前,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王女士没有出庭,委托了两名代理人——小李的哥哥和律师。
被告有三人,分别为陈某、郭某和闻某。三人都是四川人,都在我市一家电机厂上班,是小李的同事。
去年2月15日晚,小李与三名被告下班后相约去外面吃夜宵,期间小李喝了不少酒,酒后出现呕吐、砸东西等情况。当晚,四人一起住在被告陈某的租住房。第二日,小李出现异样,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小李才23岁,怎么说没就没了?小李的哥哥也在温岭打工,得知弟弟死亡后,马上报了警。后经鉴定,小李血液里的酒精浓度为433mg/100ml,已达到成人中毒致死浓度,小李的死亡原因为酒精中毒。
王女士认为,小李和三名被告一起吃饭、喝酒,之后就没了,三名被告对此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据此,王女士要求三名被告共同赔偿各项费用30余万元。王女士称,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00余万元,三名被告按过错承担30%的责任。
在案子的审理过程中,因赔偿标准变化,王女士将诉求的赔偿金额改为33万余元。
工友称已尽照顾义务
对于一起吃夜宵、留宿陈某租住处以及小李死亡的事实,三名被告没有异议。但他们认为,小李醉酒后,他们已尽了照顾义务,因此均不同意赔偿原告诉称的损失。
陈某说,当晚,他们三人和小李并没有共同饮酒,郭某因酒精过敏未喝酒,闻某喝了一瓶多啤酒就吐了,小李倒的一杯劲酒他只喝了两口。喝酒后的第二天早晨6时许,他起床时,发现小李还是正常的。因此,对小李的死亡,他无责任。不过,陈某说愿意补偿5000元。
郭某说,当晚是小李提议喝酒,小李喝了6瓶多劲酒。喝了酒后,小李说话已不清楚。他劝小李别喝,小李对他发脾气,并打了他,小李还砸东西,他们赔了一笔钱。到了陈某住处后,小李打起了鼾。第二天早上,他起床时,小李还在打鼾。郭某称愿意补偿8000元。
闻某也说,当晚,小李自己要求喝酒,还一直叫老板娘拿酒,他对于小李的死亡只有在场责任,没有其他责任,原告主张的损失过高,他愿意补偿5000~8000元。
法院认定工友过错:未联系家属或送医治疗
三名被告对小李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如何承担责任?庭审中,双方就该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辩论。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自身的酒量及醉酒后对身体的危害性,并应当知晓饮酒后对自身身体机能产生的影响,其应当对自己过度饮酒行为而导致的死亡后果承担最主要的责任。三名被告与小李聚餐过程中,共同参与人负有相互提醒、劝阻及照顾等义务。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三名被告曾对小李劝酒,在小李饮酒后出现明显醉酒而无法自控的行为时,三名被告采取了一定措施护送小李至被告陈某住处,应当认定三名被告已经尽到了一定的注意和照顾义务。
同时,法院也认为,三名被告应当知道过量饮酒可能对身体造成的损害,其与小李仅为同事关系,在不了解小李身体状况,且小李已经出现严重醉酒状态的情况下,应及时联系小李家属或送医治疗,防止损害后果的出现。本案中,三名被告未能及时联系家属或送医治疗,与小李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存在一定的过错,该过错较为轻微。
最后,经综合考量小李与三名被告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认定由三名被告承担10%的赔偿责任。此外,法院对原告方提出的具体损失进行了核实,确定合理费用为10万余元。因此,法院判处三名被告各赔偿原告3.6万余元。
类似案例,酒友都担了责
聚会喝酒,是一件很平常的事。喝酒误事多,因共同饮酒行为引发的赔偿案件也常有发生,本报曾报道过多次。
几年前,小伙A邀请女孩B到城东街道一家酒吧喝酒,B叫来姐妹C一起。A还邀请了一对情侣。
C喝酒很豪爽,结束时,她已经喝醉了。这对情侣打车回去了,而C由A、B两人照顾。出了酒吧,C摔了几跤,A、B两人将她扶上出租车,前往一宾馆。到宾馆后,C又仰面摔倒。
第二天,C没有醒来。后经鉴定,C系左颞部硬脑膜下血肿死亡,由摔伤所致。
事后,C的父母要求四人对C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此事件中,C本人有重大过错,而其他四人没有对C的过度饮酒行为予以提醒或制止,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而A作为酒局的召集人和结账者,B是C的邀请人,酒局结束后,三人又同住一个房间,两人未尽合理限度内的注意和照顾义务。A、B两人在明知C醉酒后神志不清多次摔倒并产生呕吐的情况下,应及时送C到医院救治。
最后,法院酌情确定A、B两人各承担10%的赔偿责任。而这对情侣,法院判决他们各承担5%的赔偿责任。
去年3月中旬,蔡先生和朋友陈先生一起到了四川,通过熟人联系颜先生吃饭喝酒。饭后,蔡先生有点醉,陈先生带他回宾馆,而颜先生自行回了家。
回宾馆后,陈先生将蔡先生扶进房间,蔡先生倒头就睡。陈先生用蔡先生的手机和其他朋友微信聊天,并拍下了蔡先生的一段小视频。视频中,蔡先生嘴角有少许泡沫。陈先生在微信里说道,喝了一斤二两白酒。
蔡先生没再醒来。事后,蔡先生的父母对陈先生以及请客的颜先生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死亡赔偿金47万余元。
经过法院调解,陈先生补偿给两位老人18万元。
赵记说事儿
四种情况,酒友要担责
朋友之间的交情不能只体现在酒桌上,酒后的照顾义务也是友谊深厚的体现。如果出现饮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怎样尽到合格的监护照顾义务?
同行者最好照顾醉酒者至酒醒,使他恢复自我行为能力,或者直接送至其家人身边,也可以电话通知其家人过来接(要陪同到其家人到来方可离开),醉酒严重者要及时送医院急诊。疏于照护甚至置之不顾,要视行为及结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圣勇称,在喝酒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原则上责任自负,但聚会喝酒,同行的人不能故意灌酒,尽到对醉酒者安全护送及酒后驾车及时劝阻等注意义务。否则,同席者虽然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但法律上对某些特定情况下的喝酒出事,规定其他酒友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没有对醉酒者尽到合理照料义务。即明知道喝酒的朋友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没有将他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或者不足以在合理的时间内让其达到有人照顾的情况(比如家中无人),导致其身体受损甚至死亡的,酒友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2.强迫性劝酒,主要是语言上的调侃、刺激。作为酒友,如果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只要主观上存在过错,此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3.明知对方不能喝酒。有些劝酒者会表示,自己并不知道对方有疾病所以才劝酒。但是,一般不宜饮酒的人群在喝酒前都会明确表示自己不能喝酒,即使饮酒者未说自己有疾病,而劝酒人过度劝酒导致饮酒者饮酒过量,还是要承担责任。只要喝酒是损害后果的诱因,无论是否明知对方的身体状况不能喝酒,一旦有强迫性的劝酒行为,都应承担责任,只不过“明知”的情况下责任更大。
4.酒后驾车未劝阻。虽然法律上并没有对酒后驾车酒友是否有义务劝阻予以明文规定,但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的情况下,不管酒友是否进行阻止,只要这种阻止没有发生效果,一旦出事,酒友有可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