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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003版:城事

  第三十四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用水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用水状况和下一年度水源预测综合平衡后核定。

  浙江省水资源

  管理条例


温岭日报 城事 a0003 2018-08-06 温岭日报2018-08-0600013;温岭日报2018-08-0600018;温岭日报2018-08-0600011;温岭日报2018-08-0600012 2 2018年08月06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