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照鞋企女业主
咬伤鞋业整治组干部
我市依法处置一起阻碍执行公务案件
本报讯 昨天,市鞋业整治办通报一起暴力阻碍鞋业整治案件。
据通报,7月27日下午3时20分左右,市工作组第6组在横峰街道长洋村,对某无照鞋企进行断电和“四个清空”。其业主是老家湖北宣恩的雷某和徐某夫妻俩,在村里租赁民房无照经营,雇工从事鞋帮加工,现场摆着十多台针车。当时,徐某突然张嘴咬住鞋业整治组干部老江的右上臂。“拉都拉不开,咬了半分钟才松口。”接警后,横峰派出所迅速依法传唤徐某。当天,市公安局作出治安行政处罚决定,对徐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
紧接着,市市场监管局横峰所对该无照鞋企予以立案查处。该局责令雷某停止涉鞋无照经营活动,当场查封其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清空针车设备、鞋辅类原材料等,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同时,市税务局正在对该无照鞋企依法追缴税款。
8月1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查处其房东金某涉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违法行为。该局现已查明房东金某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违法事实,将按程序作出没收全部房租收入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我市鞋业整治提升政策规定,市鞋业整治办通知横峰街道,对长洋村实行整村推进鞋业整治,明确要求该村的民房内鞋企全部有序退出。
法律链接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根据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4.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对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没收违法所得即房租收入,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