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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002版:城事

  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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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非农业用水户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设施。居民用水推行一户一表制,计量到户;非居民用水户推行总水表与分水表分别计量的分级计量制度。生产经营用水与生活用水应当分开计量,工业企业的主要用水车间和用水设备应当单独安装计量设施。

  农业灌区应当有计划地逐步安装计量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灌溉工程时,其计量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温岭日报 城事 a0002 2018-01-11 温岭日报2018-01-1100020;温岭日报2018-01-1100019;温岭日报2018-01-1100023;温岭日报2018-01-1100021 2 2018年01月11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