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管理保障计划”无保障
——三亚商业信托广州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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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保障计划”无保障
——三亚商业信托广州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八)
案情介绍
海南省三亚市商业信托总公司广州分公司从1992年10月开始,以签订“资产委托契约凭证”的名义,采取较封闭的会员传销形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
1992年12月至1998年3月,该公司共集资人民币1.86亿元、3447万港元,集资人数2300余人,参与者大部分是离退休干部和下岗人员。
1998年3月25日,该公司因群众举报被工商部门查封,主要责任人刘某携款潜逃。由于集资款无法得到清退,从案发起至2010年9月,集资参与者频频到政府和相关部门上访。
作案手段
1.利用政府,作案用策略。1992年,刘某通过关系,找到三亚市驻穗办主任陈某,请三亚市驻穗办作为主管部门协助成立三亚商业信托总公司,资金由刘某负责筹集。公司成立后,刘某又经三亚市驻穗办同意,在广州设立了三亚商业信托总公司广州分公司,并把自己与地方政府有关领导的合影挂在营业场所。
2.传销手法,敛财有技巧。参与该公司资金投资要先由公司业务员介绍客户入会,客户成为会员后,可以发展下线即介绍新客户入会,并按发展下线的层次收取佣金。
3.携款潜逃,骗你没商量。公司被工商部门查封后,刘某立即携款潜逃,给参与者造成数千万元的损失。
案件查处
1997年9月,原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市分行根据群众举报和调查,认定海南省三亚商业信托总公司广州分公司涉嫌从事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并向公安部门报案。经统计,三亚市商业信托总公司广州分公司案发时尚未归还的集资款本金人民币6741万元、625万港元,折合未清退集资款余额人民币约7400万元,涉及参与者1300余人。
2003年11月25日,广东警方成立的专案组在国际刑警的协助下,经过5年多的全力追捕,终于在泰国曼谷将刘某引渡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高回报为诱饵,代表单位与存款人签订“资产委托契约凭证”,向不特定的群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2005年8月,刘某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案件警示
投资者在参与投资活动时,要充分认识、了解相关机构的性质和功能,特别是发现组织者在投资活动中不是光明正大而是遮遮掩掩、偷偷摸摸或者使用一些非常规的手法(如传销方式、一对一服务等)时,一定要多长个心眼,谨防受到不法分子的蒙骗。
(市金融办 孙佳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