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抵押了前岳父房产,两个法院在认定借款数额时却有不同答案
这道法律题,你能答对吗
本报讯(记者赵云 通讯员李洁)日前,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诈骗案。这起诈骗事件中,涉及的问题可能很多人会答错。
男子吴某,今年46岁,宁夏人。2014年年初,吴某的公司出现了亏损。
同年7月,吴某向陈某借钱,陈某看了吴某的工厂后,说还要有房产抵押。吴某想到了前岳父的位于我市市区的一套房子。
吴某说,他和前妻没离婚时,和前岳父一起生活,离婚后,他还留有前岳父家的钥匙。前岳父身体不好,隔三差五要去医院。同年7月底的一天,吴某到前岳父家偷了他的房产证、土地证和身份证。
接着,吴某到路桥劳务市场找了一名男子,让其冒充前岳父办理了房产变更手续。据办理变更手续的工作人员说,吴某找来的这名男子,年龄和相貌都与其前岳父比较符合,因此未发现有异。
同年8月1日,吴某利用上述证件及冒名男子,与陈某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并以此与陈某签订借款协议,从陈某处取得一笔借款。2015年9月,吴某因无力偿还借款逃匿。今年1月22日,吴某在台州火车站被抓获。
借条上,吴某写着向陈某借款35万元。吴某称,当时陈某给他转账了28万元,之后又给了他3万元现金,另外4万元并未给他,而是当作预付的利息抵掉了,他实际从陈某处借了31万元。陈某说,转账给吴某28万元后,他又给了吴某7万元现金。从现有证据来看,现金交付部分,并无相关收款证明。
问题来了,法院在认定借款数额时,应为多少?
陈某曾向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吴某归还35万元的借款。椒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借款数额为35万元。
本案中,市人民法院对吴某进行量刑时,认定其从陈某处取得的借款为30余万元,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9万元。
为什么会有不同答案?
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圣勇说,民事证据和刑事证据在本质上就有很大的不同,民事证据总体上讲要求没有刑事证据要求严格。
民事证据证明的是法律事实,而不是原始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规定为高度盖然优势标准。即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而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该定义概念含义有:(1)证据是事实;(2)是证明案件情况的事实;(3)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4)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