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学贷款还款期限延长6年
无力偿还的政府来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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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教育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进一步提升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效果。
借款学生:
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且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借款额度(参照2014年的标准,未作调整):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下同)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一、借款学生在读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
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应及时向经办机构(组织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或组织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县级教育部门,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由经办机构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二、贷款最长期限从14年延长至20年
原来政策: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6年、最长不超过10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0年、最长不超过14年。
调整后:贷款期限统一为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
三、还本宽限期从2年延长至3年整
还本宽限期:从还款计划确认开始,计算至借款学生毕业后第36个月底。
借款学生毕业当年不再继续攻读学位的,与经办机构和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时,可选择使用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借款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
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再读学位毕业后,仍可享受36个月的还本宽限期。
四、实在困难的,还有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兜底
对于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以及经济收入特别低的毕业借款学生,如确实无法按期偿还贷款,可向经办机构提出救助申请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经办机构核实后,可启动救助机制为其代偿应还本息。
五、简化学生贷款手续
各经办机构和经办银行要简化贷款手续,不得要求学生提供与贷款申请无关的材料;
学生开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证明时,严禁收取任何费用;
各经办机构和经办银行应改进服务,简化流程,借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的,只需完成申请继续贴息的相关手续,可不再签署贷款展期协议;
借款学生根据贷款合同提前还款的,经办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来源:新华网 中国政府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