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丰县地方税务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合肥荣事达钢结构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4012179013976X ;该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方仙宝,身份证号码332623195610210039;该公司股东合肥荣事达工业包装装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40104149022144;注册地址: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
因我分局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对你公司送达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
安徽省长丰县地方税务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地税罚〔2014〕1号
合肥荣事达钢结构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4012179013976X ;该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方仙宝,身份证号码332623195610210039;该公司股东合肥荣事达工业包装装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40104149022144;注册地址: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
我局于2012年6月4日至2013年9月26日对你公司2007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你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2007~2011年度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423711.17元、营业税47050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3525.00元、印花税4705.00元、土地增值税859673.70元,合计1782114.87元。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公司2007~2011年度未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的行为,处以未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891057.44元。
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安徽省长丰县地方税务局开票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安徽省合肥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