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公告
新鹏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31081699522346):
你单位在2015年6月2日、6月3日和6月5日申报所属2015年3~4月和所属2014年1~12月税费合计29728066.48元,按规定所属3月税款应于4月20日前缴纳,所属4月税款应于5月18日前缴纳,所属2014年1~12月税款应于2015年6月3日前缴纳,但你单位至今未缴纳。
我分局于2015年6月10日依法作出温地税城责改[2015]第8032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温地税城税费字[2015]第8015号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因与你单位多次联系,均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单位在送达本通知书后7日内缴纳应缴款项及滞纳金。逾期未缴纳的,本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温岭市地方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
2015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