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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003版:东辉评论

  致全市拖虾渔船老大的一封信

  各位船老大,你们好!

  水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到消费者身心健康和社会公共安全,关系着渔业生产的健康稳定发展。捕捞生产作为整个渔业经济链中的重要一环,在整个水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在海捕虾生产中直接在鲜虾上干撒固体虾粉导致二氧化硫残留超标的质量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影响了国内市场销售,影响到消费者信心,影响捕虾业的健康发展,最终也损害渔船老大的切身利益。

  虾粉是指食品添加剂级的焦亚硫酸钠,经常作为海捕虾的保鲜剂,但是虾粉分解后会产生二氧化硫这类有毒有害物质,虾体内高浓度的二氧化硫残留会导致食用者呼吸系统和消化系统功能的障碍,严重的可能引发急性中毒。因此虾粉使用必须严格规范,《海捕虾保鲜操作技术要求》详细介绍了喷洒法和浸渍法的虾粉正确使用方法,《海捕虾质量要求》强制要求虾粉分解物二氧化硫在虾体内残留必须低于100毫克每公斤,超过限度将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销毁该批渔获物。

  为规范水产品保鲜剂使用行为,确保我市水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促进我市拖虾业健康发展,我市渔政执法机构将不定期开展渔船保鲜剂使用执法检查,对检测证实严重超标的单位将依法作出严肃处理。请各位渔船老大自觉遵守,规范操作,并请相互转告。

  温岭市海洋与渔业局

  2015年7月


温岭日报 东辉评论 a0003 2015-07-14 温岭日报2015-07-1400020;温岭日报2015-07-1400021 2 2015年07月14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