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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002版:东辉评论

见义勇为怎么就不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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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怎么就不理赔

  慕毅飞

  淮安盱眙县16岁的晖晖死了,同行的同学小智说,晖晖是因救一个落水女同学而死的。这个说法还有待证实,但保险公司就理赔事宜给出的说法(参见6月26日《现代快报》),让人无法接受。

  晖晖在当地的紫金保险投保了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照例会有1.5万元左右的赔偿,但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提醒晖晖家人:要是属于见义勇为行为,保险公司就不能理赔。因为见义勇为属于自己主动行为,当事人主观有意识,不属于意外死亡。因此,跟保险公司不能说是救人的。

  如果晖晖真是死于救人,这就是见义勇为行为,虽然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不予提倡,因为他们自己还需要得到保护。但如果见义勇为了,还是应该视为见义勇为的,这应该不是问题;如果地方政府有奖励见义勇为的政策,晖晖就应该享受这样的政策,这也应该不是问题。现在是保险公司的理赔规定让人费解,让晖晖一家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境地。孩子明明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现在孩子溺水而死,怎么就不算“意外伤害”,怎么就拿不到这个保险?如果依照业务人员的提醒做,把救人而死说成失足落水,这不等于是骗保?谁都知道,骗保是违法行为,正当的理赔,何以要动用违法的手段呢?

  争议集中在“意外”的理解上,照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说法,只要是主动下水,就只能算主观有意识的行为,随后发生的伤害就不能算意外。这听来似乎有道理,但经不起推敲。如此说来,游泳肯定是主动下水,肯定是主观有意识的行为,如果发生溺水事故,算不算意外?如果这算意外,救人跟它就没有实质性区别,因为救人下水的时候,同样也未必想到自己就会溺水啊,为什么不能叫意外!

  在不在保险公司的赔付范围内,最关键的要看保险合同。关于“意外”,保险条款“释义”中有这样的约定:“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这其中“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四项要件,唯一有讨论必要的就是“非本意”一项。试问,保险公司在以“见义勇为”为理由拒绝给晖晖理赔的时候,能证明落水而死是晖晖的“本意”吗?适用此条的,恐怕只有自杀性的投水而死,并非救人。

  保险公司固然是盈利机构,无须以道德的名义让保险公司做一些不该由它来做的善事,但也不能允许保险公司不去履行依据条款必须履行的义务,保险公司总归要按合同办事。只是这1.5万元的理赔额度实在是低得可怜,能否作一些相应的提高?此外,在盱眙县,就算被认定为见义勇为,也只有三五千元左右的奖励,这就更有提高的必要了。


温岭日报 东辉评论 a0002 见义勇为怎么就不理赔 2015-07-02 温岭日报2015-07-0200028;温岭日报2015-07-0200030;温岭日报2015-07-0200031;温岭日报2015-07-0200029 2 2015年07月02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