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童”教师
为何按寻衅滋事罪
追刑?
温岭公安解释说
分析颜某可能涉嫌的罪名:
1.虐待罪
我国刑法没有规定虐待儿童罪。刑法第260条规定的虐待罪指虐待家庭成员,幼儿不属家庭成员,无法以此罪立案;
2.侮辱罪
根据刑法第246条规定,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该罪名系“告诉的才处理”,被害人应直接向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3.故意伤害罪
只有受害人伤势达到轻伤以上结果,才符合该罪名的立案标准。
4.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颜某主观上有寻求刺激的目的,客观上多次对多名幼儿实施拎耳朵、头套垃圾斗、胶带纸封嘴等行为,造成受害人恐慌、害怕等后果,均初步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因此对颜某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