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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依法保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对全市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总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土地登记的范围和对象
本市集体所有土地均为登记范围,依法拥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民集体为登记对象。
二、土地登记区的划分
全市分16个登记区,每个镇(街道)设有一个登记区,登记区划分的原则为:依据镇(街道)的行政界线,结合地形特征要素和明显地物,划分地籍区,地籍区即为登记区。
三、土地登记的期限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期限自2012年10月22日至2012年12月31日。因故不能如期申请的,应当在2012年12月31日前向温岭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延期登记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申请土地登记。
四、土地登记申请资料受理地点
当地国土资源所(分局),其中温岭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城市新区国土分局(筹)辖区内各村申请资料受理地点在办证中心国土窗口。
五、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含单位法人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界址确认表等地籍调查成果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依法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申请和出席地籍调查指界,是集体土地所有者的权利和义务,集体土地所有者应当依照本通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办理申请土地登记手续并出席现场指界。
特此通告
温岭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