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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002版:城事

业委会成员侵占共有财物

我市开出首张罚单

新执法 新城事

  本报讯(记者赵云 通讯员程丽婷)罚款2000元!近日,我市某小区业委会成员孙某因侵占、挪用小区业主共有财物,被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行政处罚。这是《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施行以来,我市首例对业委会成员侵占、挪用业主共有财物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

  2025年5月,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小区业委会成员孙某存在侵占、挪用业主共有财物等问题。办案人员随即调取业委会备案材料、银行流水、会议记录及收支台账等书证,并对相关人员开展询问调查。

  经查,2024年12月,孙某将小区内淘汰的公用设施器材擅自变卖,所得钱款数千元未入业委会公账。业委会多次催促其上交变卖所得,孙某均拒绝。

  2025年11月,执法人员向孙某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上交变卖公用设施器材所得钱款,孙某当场拒签并明确表示不接受调查询问。今年3月,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予以立案。

  根据《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业委会及其成员不得侵占、挪用业主共有财物。违者,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孙某实施禁止行为后经责令仍不改正,且拒不配合调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遂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执法人员称,变卖所得款项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财产,依法应当上交小区公共账户,小区业委会可对孙某提起诉讼,要求其退回该笔款项。

  执法部门提醒,业委会成员须严守履职边界,严格执行业主大会决议,规范公共收益管理,切勿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同时,广大业主应积极行使监督权,共同守护小区共有财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