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行互换7.4万条业主信息
未获利,仍获刑
本报讯(记者赵云 通讯员陈漪虹)在商业营销中,同行之间互相交换客户资源,看似是互帮互助的“行业惯例”,但若涉及公民个人信息,则可能触犯刑法。近日,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2022年起,徐某担任某灯具公司业务员,主要负责客户拓展工作。开展业务期间,她结识了多名装修行业从业者。为拓宽各自客源,徐某与同行逐渐形成“共享客户资源”的默契:谁获取了新的业主信息,都会分享给其他业务员,用于业务营销。
今年5月,徐某接到了警方的电话,要求其接受调查。面对调查,徐某表示,自己从未出售客户信息,也未从中牟利,仅是与同行共享客户资料以拓展客源。
经查,2023年2月至今年1月期间,徐某通过微信将温岭、路桥、黄岩等地多个小区的业主信息以表格文件形式发送给胡某、柯某、黄某等装修同行作营销使用,上述客户信息经去重后共计74000条。
值得一提的是,徐某所流转共享的并非普通商业资料,而是包含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居住地址等能够精准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公民个人信息。
根据法律规定,未经信息主体同意,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即便未收取费用、未直接获利,也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违法向他人提供海量业主信息用于商业营销,数量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标准,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最终,法院依法判处徐某有期徒刑2年2个月,缓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法官提醒,诸多行业中同行互换客户资源看似是惯例,但惯例绝不等于法律许可。诸如“只是同行交换”“没有从中获利”等辩解,均不能成为免责的合法理由。在数字化经营日益普及的当下,客户信息已成为各类经营活动高频接触的重要数据资源,企业和从业人员务必依法收集、规范使用、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