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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002版:城事

行政处罚告知书

  温岭应急罚告〔2026〕第000021-1号

  温岭市博盛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现查明,你(单位)存在下列行为:温岭市博盛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温岭市博盛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温岭市博盛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具有经营主体资格,具有民事行为主体资格。

  证据二:2026年4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照片》各一份,证明温岭市博盛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存在5条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和9条一般生产安全隐患。

  证据三:2026年4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两份,证明温岭市博盛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存在14条生产安全隐患,其中5条为重大隐患,温岭市博盛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这些被证明存在的隐患中,喷塑烘道入口未设置有限空间警示标志和告知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3号)第十一条]、车间内只设置一个安全出口(《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7.2.1)这两条,证明温岭市博盛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同时,现场检查图片反映,喷塑烘道入口未设置有限空间警示标志和告知牌,全厂房只有正门一个入口保持通畅,后面小出口无出入引导指示标识,通道过窄且有杂物堆积,出入不便,不符合紧急疏散需要。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及《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第五十五条“未对7处以上一般事故隐患或3处以上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及《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第六十六条“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设置的出口、疏散通道不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没有明显标志,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及《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第四十一条“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涉及3处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合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65000.00)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如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等有异议的,有权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同放弃此权利。

  应急管理部门地址:

  温岭市太平街道人民东路200号

  联系人:吕沿润、阮超宇

  联系电话:0576-86128073

  邮政编码:317500

  温岭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