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曙光执行 〉〉 有车位却没有房,反常

  本报讯(记者赵云 通讯员颜林杰)一处不起眼的车位,成了揭开隐匿财产的关键切口。当被执行人胡某摆出“仅此而已”的冷淡姿态时,执行干警却从“有车位无住宅”的反常细节中发现端倪,一场穿透表面查控、直抵真实权属的执行追击就此展开。

  这是一起金融合同纠纷,涉案金额40万元,胡某系担保人。去年7月底,银行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干警阮继锋依规对被执行人胡某的财产进行系统查控,结果显示:名下仅有一个车位及少量存款。胡某到案后态度冷淡,表示名下财产就这些,任凭法院按程序拍卖处置。

  如果按常规路径推进,处置完车位和存款后,该案很可能因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而陷入僵局。但阮继锋敏锐地发现了一个关键疑点——车位通常是住宅的配套资产,单独拥有车位却没有房产的情况并不寻常。

  带着这一疑虑,执行团队前往车位所在辖区的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历史登记信息展开核查。真相很快浮出水面:在该案判决前,胡某将其名下一套100多平方米的次新住宅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儿子。

  执行团队迅速固定相关证据,并向本案申请执行人即银行释明了债权人撤销权的相关法律规定。银行随即提起撤销权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该房屋转让行为,房产权属重归胡某名下。

  房屋转让行为被撤销后,阮继锋向胡某阐明利害关系:如果不主动联系银行清偿债务,法院将直接拍卖房屋,届时不仅本息一分不少,还要承担税费等额外费用。

  几天后,胡某主动与银行协商还款事宜,全额清偿了所欠借款本金。

  执行干警提醒,判决生效前后恶意转移财产,不仅逃不掉债务,还将面临转让行为被撤销、额外承担税费和诉讼成本等不利后果,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面临刑事追责。

  对于申请执行人而言,在提起诉讼或申请执行时,应尽可能全面地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密切关注对方在诉讼期间有无异常处置资产的行为。一旦发现,应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